以北京市为例,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8、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已实现电子信息核查的免予提交;
9、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车身颜色改变的,还需提交更换整车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两张;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