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为例,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已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网上委托的,代理人无需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危险货物运输、营运性质的(使用性质为货运的除外),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应当提交特种车审批证明;属于非专用校车喷涂粘贴校车外观标识的,还应当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6、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还需交回原机动车号牌。